真的有打工人“付费上班”?监管部门:处罚!
最近广州的谢女士入职新公司时
被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瞬间吓跑
早餐超时吃
“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
“乐捐”10元下班电脑不关
“乐捐”20元上班和同事聊天
最高“乐捐”1000元......
公司还特别说明“乐捐”款需以现金或扫码方式支付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从工资中扣取“乐捐”款的2倍。
事情曝光后网友们炸了锅纷纷表示
这莫不是“付费上班”?
人突然嗅到了熟悉的味道
无独有偶
去年九月深圳也有一家公司
动了“乐捐”的歪心思
公告明确指出员工每月加班时长
必须达到30小时
“如每月加班未达到30小时
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
深圳人社收到网络举报线索后
辖区人力资源局马上会同街道办
对该公司进行电话询问和实地核查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公告属实
但表示因网络舆情发酵
该公告已经删除
并未实际落地执行。
但调查并没有到此结束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
企业的职工名册、工资表、
考勤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资料
初步认定该公司
涉嫌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所发公告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平等协商确定
且公告中的
“每月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月”
有变相罚款性质
涉嫌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是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经立案调查最终向企业下达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捐”原指自愿捐款
但却被企业偷换概念放进了规章制度中
职工一旦违反某项管理规定
企业就会强制捐款
小明ge提醒:
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把罚款改名叫“乐捐”不能掩盖企业侵权的事实!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企业可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员工在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不管是“乐捐细则”还是“加班公告”,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欠缺正当性。
员工有权拒绝企业
此类变相罚款行为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
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
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
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面对变相罚款
打工人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
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也要谨记,遵纪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底线,别总用新名词试探法律的边界,把罚款说成“乐捐”,把强制说成“自愿”,再是清新脱俗的表达,也改变不了霸王条款的本质!
今天你打卡了吗?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可参与签到学法赢取法宣豆!
还可兑换现金红包、抽取实物奖品!
往期推荐
| |||
| |||
|
来源丨深圳人社
运营丨深圳市光明区普法微信编辑组
长按识别二维码
欢迎关注
法治光明
👇🏻
快来「分享」「收藏」「赞」「在看」吧